浙江省门窗节能标识推广(讨论)

  《浙江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推广工作暂行办法》(讨论稿)在政府各个部门领导以及业内专家的帮助下已经完成了第二稿的修订工作,特于浙江门窗幕墙网公布讨论,请将您意见发送至协会秘书处(联系方式 传真:0571-88060696 E-mail:zjmcmq@163.com

正文如下:

      

浙江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推广工作暂行办法
(讨论稿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门窗性能标识推广应用,促进门窗行业技术进步、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委托省建筑节能中心(以下简称“省节能中心”)负责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的备案工作。建设部批准的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负责企业资料申报、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检测与模拟计算,并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浙江省建设金属制品协会和标识实验室协助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
第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大力推广使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从2011年1月1日起,本省财政投资建设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应优先采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应采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在建筑能效测评、工程招标和施工图审查中对门窗的节能性能指标要求应当采信门窗标识的信息。在其建筑物竣工验收时,检查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实施并备案。
 从2012年1月1日起,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甲、乙类)的门窗招标、施工图审查中需选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在其建筑物竣工验收时,检查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实施并备案。
第四条 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申请资料按附表1的要求,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至标识试验室,由标识试验室组织节能门窗性能标识评审。
第五条 申请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生产企业,可同时申请浙江省建筑节能门窗推广认定,产品性能检测和现场评审工作一并进行;已取得节能性能标识未申请省节能门窗推广认定的企业可继续申请,在标识有效期内产品性能检测和现场评审工作同样认可。
 第六条 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由节能中心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统一发放。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标签根据标识企业需要由标识实验室统一印制发放。对取得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企业和产品信息及时在《浙江门窗幕墙网》(www.zjmcmq.com)和《浙江省建设科技推广中心》(www.zctpc.com)网站中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宣传采用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企业持续生产节能门窗的生产能力,对工程抽查抽检不合格企业,应暂停或取消节能门窗性能标识或节能门窗推广认证的使用,报节能中心备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选定节能门窗性能标识产品后不得对标识产品主要材料进行更改。标识产品在工程应用中应加强对材料的复验,在材料符合标识信息要求时,产品进场检验可在规程规定数量基础上减半进行(但不少于一组),或产品进场检验可通过标识实验室的热工性能计算替代(标识实验室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及标识资料计算工程所有与标识同类型的门窗的热工参数)。
第九条节能门窗性能标识应用将作为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内容,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将由省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每年的12月25日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应统计当地节能门窗性能标识的使用情况并报给节能中心,以便及时上报国家住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