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金属制品管理协会专家组工作办法修订版(2017)

一、人员组成及成员条件

    1.以科研、设计、开发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为主与门窗幕墙及遮阳行业、其它配套行业人员组成。

    2.从事本行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公认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中级职称人员。

3.本行业有突出贡献的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

4.热情关心门窗幕墙及遮阳行业,尊重协会的工作,能积极认真地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5.作风正派、严谨、公正、认真,能充分尊重和保护其它企业或个人知识产权和其它机密。

    6.本人愿意且工作单位支持。

二、工作范围

    专家组在浙江省建筑金属制品管理协会的领导和组织下开展工作,以门窗、幕墙及遮阳领域的应用和生产技术为中心,促进和引导门窗、幕墙及遮阳产品技术的不断进步并带动相关产品技术全面发展。主要包含以下工作:

    1、提出行业中长期或阶段性的技术发展规划。

    2、研究行业的重大技术问题,指导和参加有关技术工作。

    3、对行业产品体系、技术进行评价。

4、对项目进行论证研究。

    5、承担有关部门向协会下达的任务。

6、参加编写与审定技术培训教材,并参加对企业的培训工作。

7、协助企业解决、解答实际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8、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对设立专项技术课题提出相关建议。

9、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10、对协会会刊及网站提供技术文章。

三、任务来源

    1、协会研究决定后下达给专家组的任务。

    2、专家组研究后提出,经协会研究后下达的任务。

3、企业向协会提出后,由协会下达的任务。

四、人员产生

    1、会员单位可向协会秘书处推荐专家组成员候选人。

    2、推荐人选应填写基本情况表(见表一):个人技术工作简历,现所从事专业、业绩、获奖情况(复印件),本人对参加专家组工作的意见,企业中的推荐人应有所在单位意见及加盖公章。

    3、推荐人选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后,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后,报协会批准,由协会发放聘书。

    4、专家组成员聘期为五年,聘期满后,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议根据其工作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5、根据需要可定期向协会提出增补、调整的专家组成员,经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后,报协会批准,由协会发放聘书。聘任期终止时间与现任专家组成员聘期终止时间一致。

6、当工作需要及涉及到某些特殊相关领域的技术工作时,可组成该项工作的临时专家组。工作完成时为临时专家组聘期终止日。

五、活动

    1、每年由协会召开两次专家组例会,通报情况,总结工作,确定需开展的工作及工作进度和落实分工。

    2、参加由协会组织的专项技术研讨会。

    3、参加由协会组织对企业技术、产品的评价活动、可行性研究任务。

    4、参加由协会组织的各类有关咨询工作。

    5、对由协会转交的企业有关实际问题的来函、电子邮件的进行答复。

6、对协会介绍去的企业的来访人员给予口头解答。

7、参加团体标准的编制与审查。

六、费用

(一)专家组

    专家组成员提供的技术服务分有偿、无偿两类。

    1、有偿服务主要有对企业产品的技术评价、各类课题的研究、咨询、现场咨询指导、协助企业的开发;提供协会会刊及网站专业技术文刊。

2、无偿服务主要有对企业的来函、电子邮件的回复和咨询的口头解答以及参加协会组织的技术性研讨活动。

3企业支付给协会专家组活动的报酬,协会扣除10%的组织管理费用后,其余由专家组人员分配。

(二)协会

协会应尽可能筹集和争取资金、专项用于专家组活动和劳动报酬。

七、纪律

    1、专家组成员应尊重协会的协调组织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对门窗幕墙行业的技术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承担有关工作。

    2、未经协会委托,专家组成员不得单独以专家组成员名义到企业活动。

    3、专家组成员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期间,不得向企业索取有关钱物等。

    4、尊重和保护其它企业或个人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机密。

5、当专家组成员违反上述要求及未能达到第一章中条件时,经查实,协会有提前解除该成员聘任关系和在行业内通报的权力。

6、专家组成员连续两年不参加会议,视为主动放弃,专家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表一:被推荐候选人基本情况表